忻城早产儿不幸死亡,医院被告上法院

我们每天发布忻城热点新闻、生活资讯等,点上方蓝字"忻城网事"   □平安广西网记者莫积斌通讯员李静思

  新生儿刚到人世,还没来得及看一眼这美好的世界就走了,其父母万分悲痛,将相关医疗机构告上法院。要查出新生儿死亡原因,需进行尸检,但其父母拒绝。对此,医疗机构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忻城县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转院产子遭不幸

  忻城县的小文和小武(均为化名)婚后外出务工。年4月23日,怀孕6个多月的小文因腹痛回到忻城县某镇卫生院就诊治疗;因腹痛无明显好转,于同月25日14时30分由镇卫生院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先兆流产,妊娠合并上呼吸道感染。住院诊疗经过:孕妇出现宫缩,保胎效果欠佳,医院进一步诊治治疗。小文于年4月29日10时10分出院。出院诊断:先兆流产,妊娠合并上呼吸道感染。出院时情况:孕妇自觉胎动好,无腹痛及阴道流血流液,有不规则宫缩,胎心正常。

  年4月29日,小文因病情医院住院治疗,并被确诊所患疾病为急性阑尾炎。而此时小文的病情已经发展至腹膜炎、毒血症。经过紧急手术治疗,小文终于化险为夷,由于阑尾炎的加重对胎儿造成了严重不可逆的影响。术后3天,小文不幸早产,婴儿出生不久即死亡。

  事发后,小医院复印病历,他们认为病历中的《出院记录》医院所写的《出院记录》对出院时情况的描述有出入。由此,小文及家人认为,医院在本次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诊断错误,将急性阑尾炎误诊为先兆流产,导致阑尾炎病情加重,直至发生腹膜炎、毒血症;篡改病历,致使患者的病情没有准确、客观的描述,影响转院后的抢救治疗。医院的这两个过错与小文所生婴儿的最终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小文和小武遂于年4月将医院诉至忻城县人民法院,医院按城镇居民计算各项赔偿标准赔偿事故造成夫妇二人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其经济损失31万余元。

  诉讼中,医院医院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忻城县法院准予医院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医院认为,其诊疗行为无过借,新生儿的死亡与其诊疗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医院作为当事人没有法律依据。

未经尸检埋隐患

  小文、小武夫妇的新生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医院于年5月2日在《尸检同意书》中告知,尸检时间的必要性以及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一方承担责任。大武于当日21时36分在《尸检同意书》上签名,表示知情,但拒绝尸检。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文、小武夫妇新生儿的死亡与医院、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关系,参与度是多少?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事项为小文、小武夫妇新生儿的死亡原因等。忻城县法院在接受医院的司法鉴定申请后,先后委托两家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对医院申请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均因无新生儿的尸体解剖资料而无法判断其病理死亡原因。因此,无法对新生儿死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

举证不能自担责

  忻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是否存在误诊或漏诊,只有对其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才能认定。即使医院存在误诊或漏诊,是否一定导致早产,即使导致早产,是否一定导致死亡,只有对新生儿的尸体进行解剖查明其病理死亡原因,才能确定医院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假如有过错,过错程度又多少。鉴于本案小文、小武夫妇拒绝尸体解剖,造成不能判断新生儿的病理死亡原因。因此,鉴定机构无法对小文、小武妇的新生儿死医院和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作出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医院已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已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小文、小武夫妇的原因,造成无法作出鉴定意见,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举证责任应由小文、小武夫妇负责。

  小文、小武夫妇主张其经济损失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故对于小文、小武夫妇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31万余元,因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忻城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文、小武夫妇的诉讼请求。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北京治白癜风的价格
白癜风医院乌鲁木齐哪家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bgongshi.com/nwytd/1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