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黄疸1个月余”进入医方门诊治疗并于当日被收入院,入院诊断:黄疸。入院第8日,医方对患者行“双侧甲状腺近全切除术+喉返神经探查术”,术中诊断:右侧结节性甲状腺肿伴纤维化,左侧亚急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出现声嘶及饮水呛咳,并活动后气喘,完善喉镜检查提示双侧声带外展运动差、发音时闭合差,后行对症治疗并于术后1个月余出院,出院医嘱:1、口服优甲乐及甲钴胺治疗;2、定期门诊复查甲功;3、不适随诊。前述住院期间,患者间断在该院门诊挂号治疗。术后5个月余,患者在B医院疼痛科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患者主诉:“右侧髋部疼痛不适3月余”,入院诊断为:髋关节滑膜炎、髋关节痛、骨质疏松症,住院期间进行消炎止痛、补钙强骨药物治疗、物理康复治疗,以及超声引导下右侧髋关节注射治疗,经治疗患者出院,出院诊断为:右侧髋关节滑膜炎、骨质疏松症、腰椎退行性骨关节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出院医嘱:……继续口服优甲乐75ug(1粒)口服,一日1次……。术后近1年,患者在C医院住院治疗,患者主诉:头痛9月,头皮麻木感2月,门诊以“头麻”收入院,住院期间完善心脏超声、右心造影、颈部血管超声、头颈MR等检查,予以降脂、改善循环、护脑及对症支持治疗,出院诊断为:大脑功能障碍、蹒跚性步态、颈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退行性病变、卵圆孔未闭、高脂血症、甲状腺功能减退。后患者再次在C医院住院治疗,患者主诉:全身不适半月余,出院诊断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甲状腺功能减退、颈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退行性病变、高脂血症。术后2年余患者在D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腹痛,2、甲状腺功能减退,出院诊断为:1、阑尾炎,2、病毒性肺炎,3、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血小板减少。
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1、告知不充分、手术范围过大。医方在手术前未告知被鉴定人可行穿刺术明确结节的良/恶性。医方在术前讨论记录及手术同意书中拟行手术方案为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喉返神经探查术,并告知被鉴定人“根据术中快速切片结果决定手术方式,如为恶性疾病需行双侧全切+清扫”,但医方在手术中行双侧甲状腺近全切手术后,送术中快速病理。与术前告知被鉴定人的手术方案并不相同,术中未告知手术方案的变化。2、缺少鉴别诊断。医方在超声检查示甲状腺双侧叶实性结节、TIRADs4a类,未进行鉴别诊断分析。”鉴定意见书对医方医疗过错与患者双侧甲状腺近全切除的因果关系分析如下:医方术前未告知被鉴定人可行术前穿刺进行良/恶性鉴别,术中医方行甲状腺近全切术与术前告知内容不符;术后移送冰冻病理,冰冻病理诊断为(左侧)考虑为亚急性肉芽肿性甲状腺炎及(右侧)结节性甲状腺伴纤维化;由于术中切除较术前告知范围大,错失了告知被鉴定人非恶性可选择后续治疗方案的机会,与被鉴定人目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但被鉴定人“甲状腺内多发结节,较大一个大小为3.9mm×4.3mm,纵横比>1,边界不清晰,内部回声不均匀”,对诊断造成了一定的干扰,穿刺存在导致癌细胞扩散的可能性。综合分析认为,被鉴定人目前后果的发生为医方过错及被鉴定人疾病的复杂性共同所致,故认定医方在对被鉴定人患者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同等,参与度为45%~55%(建议为50%)。
鉴定认为:患者双侧甲状腺近全切除后需服用优甲乐之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误工期为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90日(均从手术之日起算),患者后期仍需进行定期复查、服用优甲乐、加强营养等对症康复治疗,医院实际支出为准。
医方应当向患者赔偿因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各项损失.43元。
术中冰冻病理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对术前未做穿刺病理诊断或病理诊断不明确的甲状腺结节进行定性,以决定甲状腺切除的术式或淋巴结清扫的范围,冰冻切片能够在手术过程中快速提供病理学依据,帮助医生及时调整手术方案,避免二次手术或不当扩大手术范围的风险。
本案中,患者术前结节超声分级为TIRADs4a级,按照规范应进行细针穿刺活检,至少也应进行术中快速病理明确诊断,但同时患者术前超声提示“甲状腺内多发结节,较大一个大小为3.9mm×4.3mm,纵横比>1,边界不清晰,内部回声不均匀”,恶性可能较大,可能对医方手术决策造成了干扰,以致过于自信,在未行快速病理的情况下进行了甲状腺近全切术。结合鉴定意见,法院最终酌定医方对患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